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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职能

常设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a) 不断检讨,评估及评核:

  1. 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的制度及提供情况;
  1. 在不损害第(i)节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法学专业证书课程招收的学术要求及水准;

(b) 监察由机构(但不包括香港律师会或香港大律师公会)为香港的准法律执业者所提供的职业培训;

(c) 就(a)及(b)段所提述的事项提出建议;及

(d) 收集及传播关于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的制度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