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多項職能

常設委員會的職能如下:

(a) 不斷檢討,評估及評核:

  1. 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訓的制度及提供情況;

  2. 在不損害第(i)節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法學專業證書課程招收的學術要求及水準;

(b) 監察由機構(但不包括香港律師會或香港大律師公會)為香港的準法律執業者所提供的職業培訓;

(c) 就(a)及(b)段所提述的事項提出建議;及

(d) 收集及傳播關於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訓的制度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