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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的话



欢迎浏览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常委会")的网站。

1999年11月,法律教育及培训督导委员会成立,负责全面检讨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事宜。经检讨后,督导委员会提出多项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成立一个具有足够地位及权力的法定组织,负责监察法律教育及培训改革的执行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按照这项建议,政府于2004年颁布《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74A条,并根据该条文成立常委会。

常委会获赋权履行多项职能,包括不断检讨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情况,就有关事宜提出建议,以及收集和传播关于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的资料。

常委会成员在获法律界持份者提名后由行政长官委任。其他成员包括公众人士。

常委会自成立以来,曾设立不同的小组委员会,以研究法律系学生的英语能力,以及法学专业证书课程的入学先决条件。常委会见证了第三所法律学院和法学专业入学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诞生,并研究影响法律教育的各项发展,包括推行3+3+4学制,以及增加使用调解作为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此外,常委会也审议其职权范围内各院校所提供与法律相关的教育及职业计划,以及委任顾问进行法律教育及培训全面研究。本网站提供详述常委会工作的周年报告,欢迎阅览。

希望本网站能让各位认识我们的职能和工作。如欲了解更多详情,请随时与我们联络。





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邓桢, G.B.M., S.B.S.
主席
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邓桢, G.B.M., S.B.S.